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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心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8日9时许,李x驾驶一辆货车停放在南阳市X路东风无塔供水专卖店门口,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与李x发生口角,引起厮打,李某某用拳头将李x面部打伤,经鉴定,李x的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南阳市X路开一东风无塔供水专卖店。2010年5月18日9时许,李x驾驶一辆货车停放在李某某的商店门口,挡住了商店的门面。李某某要求李x将车停放别处,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李x的面部打伤。经鉴定,李x的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李x经济损失九千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午我在店里,发现店前停放一辆大货车,将我的门面挡住了,我让他往别的地方停一下……互相之间吵了几句就撕抓起来,接着就互相在脸上打了几拳就被劝开了…….那人眼下的一个伤口是我用拳头打的,我的右眼也被他打了,现在肿着……

2.被害人李x的陈述:

……那天上午大约9点半,我开车到百里奚路向西的小广场停车,过来一个人不让我在那停,我说我到南边办点事马上就开走……他就骂我,我还了他一句,他就用拳头照我脸上打一拳,我也还手向他脸上打一拳……北边店里一个女同志将我们拉开,他还不停地骂,我也还几句,他又上来向我右脸打一拳,当时我脸上就出血了……6月X号,我与李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我9000元……因民事赔偿已到位,我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证人马x证言:

那天上午9点多左右,我听到门口有吵架声,看见无塔供水的老板和一个瘦男的在撕拉……瘦男人的脸被店老板用拳头子打了一下,脸上冒血了,我看见血,就走了……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李x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心霞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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