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路。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了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起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电力机车配件,双方于2007年5月31日签订正式书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与原告发生多次业务往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双方书面对账显示,截止2008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达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滞纳金5157元。
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辩称:欠钱是实,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一、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株洲丰达电力机车配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515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如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履行,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胡某某另须承担滞纳金5157元。
本案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诉讼保全费901元,两项合计1755元,被告株洲龙达电力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2009年4月16日前一并付给原告)。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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