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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昊宏(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4人下午,被告人叶某酒后驾车来到杨x的红蜡烛童车行,把车停放在童车行大门口,因其车挡住大门口致使院内的车出不来而与车行的人发生争吵,后童车行老板杨x赶到,二人又发生争吵,杨x持角铁将叶某的车玻璃打碎,叶某手持长刀将杨x的左拇指砍掉。经法医鉴定,杨x的伤情系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无异议,但有从轻情节:1、主观恶意较小,没有预谋。2、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也愿意给予被害人民事赔偿。4、被害人杨x有一定的过错,其处理问题不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叶某酒后驾车来到杨x的红蜡烛童车行,向在红蜡烛童车行打工的其母亲要钥匙,到后把车停放在童车行大门口,因其车挡在大门口,致使童车行院内的车辆出不去,与童车行内的人引起争吵。后童车行老板杨x赶到,二人又发生争吵,杨x持角铁将叶某的车玻璃打碎,叶某手持长刀将杨x的左手拇指砍掉。经法医学鉴定,杨x的伤情系重伤。

审理中,双方就刑事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叶某赔偿杨x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叶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x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x元,杨x也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

2010年2月24日中午在我二哥家喝点酒,下午三、四点开车回家没钥匙,打电话我妈在杨x童车厂卸车,我开车来到杨x的童车厂门口,刚好童车厂内有车出去,我车挡住了门口,厂里一女的说话不好听,吵起来了。后杨x开车回来拎着一角铁在厂门口骂,我跑回家拿了一个刀,来到杨x车边,我妈拦住把刀夺走,杨x把我车玻璃砸了,我把我妈手里刀夺过来,杨x拎着角铁,我们对打,不知道咋把杨x手指砍掉了。

2、被害人杨x的陈述:

2010年2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在童车行大门口停辆车堵住门口,院内车出不来,车主在门口骂。我开车回到童车行,看到大门外停放一辆车,没见车主,了解到车主的母亲在场,正要打电话,见一男的手里拎着刀走到我跟前,我让把车开走,他就骂,争吵厮打起来,他拿刀砍,我在门口拿角铁挡,他妈把他拉一边,我生气把他车玻璃砸碎了。他妈拉着他走了,我脱了外套放车里,他又忽然窜出来,拿刀砍,我就躲,这时围观的人说指头掉了,我才发现我左手拇指被砍掉了,旁人送我去医院,那人跑了。

3、证人田xx证言:

2010年2月24日下午4点有一客户的车坏在红蜡烛童车行院内,拖出去准备修,但这时院大门口外正对着大门停一辆灰色面包车,挡着大门车出不去,车主不认识,在办公室听见有个男人在大骂。给杨x打电话,杨x开车回来,车进不来停在面包车后面,这时知道刚才骂人的男人是面包车车主,他妈在童车行装卸货,刚和他妈说完那人拎着刀走到大门口,杨x找了个角铁,两人吵的挺凶,杨x用角铁把面包车玻璃砸了,杨x把自己的车门打开,准备把衣服脱了放车上,这时面包车那人拎着刀砍过来,杨x的左手大拇指掉在地上,我们忙着送医院,那人跑了。

4、证人许xx证言:

2010年2月24日下午3点多,我在杨x开的童车行卸童车,我儿子叶某打电话要家里钥匙,我让他过来拿,叶某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来到厂里,把车停在童车厂门口,当时正好厂里有个车坏了,人们正推车出门,叶某的车停在门口,人们说话不和气,我赶紧解释,叶某这时走了,过会儿,老板杨x回来了,说话怪恶,我在一边说好话。过一、二十分钟,我看见叶某拎把刀过来,我赶紧去拉叶某,杨x和叶某撕打起来,我把叶某抱住拉开,杨x随后拿个角铁把叶某车玻璃砸碎了,叶某一看恼了,拿着刀上去一下把杨x的手指头砍掉了,杨x被拉医院,叶某不知道跑哪里了。

5、证人孙x证言:

2010年2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我们开的童车厂内村民在卸车时,忽然有个面包车停在厂门口,这时一朋友的车刚好坏在院内推出去修,问谁的车放在门口,叶某在院里大吵大闹,叶某的母亲正好在卸童车,过会儿,我给丈夫杨x打电话说此事,杨x开车回来,把车停在面包车后边,这时叶某走了,过会儿,叶某拎了一把长刀过来,叶某母亲看情况不好拉叶某,但俩人撕抓起来被拉开,杨x气愤拿一钢筋把面包车玻璃砸烂了,杨x脱衣服往车里放,叶某拿刀就砍,把杨x左手大拇指砍掉了,我们送杨x去医院,叶某不知跑哪里了。

6、证人杨xx证言:

2010年2月24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忙车上的事,院内一辆车出不了大门,我跑过去看,一辆灰色面包车停在门口,老板娘问咋回事,面包车车主接上话,这娃的妈拦住他。这娃在院里骂开了,他妈劝他,他走了。过会儿,老板杨x开车回来了,进不来,车停在面包车后边,杨x进院指责这娃的妈,这娃拎个刀走过了,他妈拉开,杨x拿个角铁将面包车玻璃砸碎了,杨x脱衣服往自己车里放这娃拎着刀跑到杨x身边挥刀砍,杨x手指头掉了,杨x被送往医院,那娃不知跑哪里了。

7、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x左手的伤情构成重伤。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杨x就经济损失的赔偿已达成协议,杨x也对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冯心霞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徐阁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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