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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卢某某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剂科副科长,捕前住(略)。2009年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大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药剂科副科长,捕前住(略)。2009年7月10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润合(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卢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洛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罗某、卢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罗某、卢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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