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诉被告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翟某某(枝),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我儿子在化肥厂工作时,在上班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化肥厂支付我抚恤金5000元,被告我儿媳领走,至今一分未给我,现在有病需要就医,生活也有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抚恤金5000元。

被告翟某某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丈夫郑某有因事故死亡,我去厂里要钱,厂里破产,我去上访,后厂里大约支付x元。x元具体包括什么我不太清楚,郑某某具体得多少钱我不知道,厂里也没有说。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获嘉县金化办公室证明一份。

被告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案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有:1对赵增林的调查笔录一份;2获嘉县金化办公室证明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该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翟某某是公媳关系,被告的丈夫郑某有原系获嘉县化工总厂职工(现该厂已破产),2002年郑某有在下班路上发生事故身亡。后经被告翟某某多次与厂里协商要补偿款,厂里给付了被告翟某某x元,这笔款中包括有原告的直系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2700元(15元×12月×15年)。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补偿款,故2010年4月23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被告都是郑某有的亲属,有权利分得郑某有的死亡补偿款。获嘉县化工总厂就郑某有的死亡,一次性补偿了x元,其中包括原告的生活补助费2700元(15元×12月×15年),由被告取走支配,至今未给付原告,原告占有该笔款,没有合法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700生活补助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270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23元,被告翟某某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艳利

审判员岳鸿远

审判员饶艳辉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凯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