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华民,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乙。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苗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苗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苗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苗某己,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鲁某某、禹某、苗某丙、王某丁、宋某某、李某某、苗某乙、苗某戊、闫某某、苗某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899.5元,由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健
代理审判员白鸽
代理审判员铁莹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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