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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小中”,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孔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孔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107国道河南卫辉比干庙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x的绿色邮政车,从该车上盗窃药品36箱,总价值x元。

2.2007年12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孔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孔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孔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京珠高速公路河南漯河—临颍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J-x的红色货车,从该车上盗窃TCL牌液晶电视112台,总价值为x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参与该盗窃活动,那个时候我老婆快生了,我一直在家未出去。除了彭某某外,其他人我并不熟悉。我没有参与盗窃,我无罪。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孔某某、吴某某、孔某某、陈某某、孔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107国道河南卫辉比干庙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x的绿色邮政车,用自制翻板搭在该车尾部,从该车上盗窃药品36箱,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x元,案发后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07年12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吴某某、彭某某、孔某某、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孔某某、吴某某、孔某某、陈某某、孔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沿京珠高速公路从郑州返回途中,在河南省高速公路漯河—临颍段尾随一辆车牌号为冀J-x的红色货车,采取同样方式从该货车上盗取TCL牌液晶电视112台,经鉴定价值x元。案发后已追回10台退还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叫张某某,小名“小中”,男,汉族,文盲,X年X月X日出生,住淮阳县X镇X村宋某。

2.同案犯吴某某供述:2007年12月21日下午,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上路去黄某北扒窃,让我到他庄南地等,我到那的时候见孔某某的厢式货车在路边停,车上就一个人张某某。我在那等有半个小时,孔某某开着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过来了,副驾驶上坐着李某某,我就坐上孔某某的车,当时车上还有宋某某,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孔某某开着车直接在四通上高速,一直到郑州市浦田下高速。晚上7、8点左右,李某生接到一个电话,说我们这次来的车其中一辆在郑州一个服务区钥匙找不到了,我们就买了一个锁赶到服务区换了锁。我们在服务区吃过饭后上高速到黄某北下高速,我从五菱之光下来到小卡货车上,当时有孔某某、许某某,两个我不认识。我们在高速路口十多公里的一条低速路上开始扒窃,我们连续验了三、四辆车都没扒成,因为不值钱,李某某那辆车扒到成箱的药和电暖气。这次去的大概有十三、四个人,有孔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孔某某、吴某元、彭某某,其他的我都不认识。

12月X号下午,我、孔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我们四人起来吃了点饭,开始上路,等于还是X号晚上的原班人,我们上京珠高速向南走,现代车走在前面,两辆小卡货车跟在后面,厢式货车和五菱之光走在最后压道。我们的小卡货车在现代车的车灯照下如果发现前面有货车,就打电话让车速放慢,在后面压道,我们就开始验货。李某某的小卡货车发现了一辆拉棉纱的货车,他们扒了三十多包棉纱,小卡货车装满了。李某某的车将棉纱盘到厢式货车上,我们到河南一个路口下了高速,然后又上京珠高速向北方向走,李某某的车发现了一辆拉电视机的大货,他们扒了一车电视机后我们的车也靠上去。孔某某开着车,一个我不认识的人用我们准备的工具翻板搭到大货车上,我和许某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人我们三个在车上接货,并摆货,扒了一满车后我们停住,联系厢式货车往上盘货,当时厢式货车已经满货,李某某车上放到厢式车上十多台电视,我们扒的电视没再往上放,就顺着京珠往北走,准备走到许某高速回去,正走时前面堵车了,我们的车就调头逆行在漯河北站下高速,厢式货车没调成头,张某某第二天回去说厢式货车丢到高速上了,电视机拉到孔某村,具体放哪了我不知道,听说一共60多台。人员有孔某某、许某某、宋某某、孔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小中”(具体姓名不详)、“四”(具体姓名不详)、“狼”(具体姓名不详),还有两个四通镇孔某的人和我共16人。具体分工是孔某某开一辆五菱小货车,彭某某开一辆长安小货车,这两辆车负责拉人上路验货、扒货,我和许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杨某某、“小中”、“四”、“狼”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我们十一个人分别坐在孔某某和彭某某开的小货车上负责上货车上验货、扒货。张某某开一辆白色厢式货车,负责拉扒窃的货物,孔某某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负责拉人、接人和压路,吴某某开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负责拉人压路。

3.同案犯孔某某供述:参与作案时我主要是负责接人、拉人以及他们作案时开车压道不让后面的车过。我开的是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孔某某开了一辆五菱小货车,负责拉人、扒货。彭某某开了一辆长安小货车,负责拉人、扒货。孔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小四”、许某某、还有一个我不认识和吴某某的一个朋友,他们十个人分别坐孔某某和彭某某的两辆小货车,主要负责验货、扒货。另一个我叫不上名字,他开着一辆白色厢式货车,主要负责盘货,还有一辆白色轿车负责拉人在京珠高速上扒窃电视机时和我一块并排压路。

4.同案犯彭某某供述:2007年12月X号,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到郑州扒窃。当时有李某某、孔某某、德红、陈某某。12月21日中午,我吃过饭到集合地点,停了一会,人都到齐了,共13人。孔某某、吴某某、孔某某、陈某某、某某、某某、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还有孔某某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集合到一块后开了五辆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由孔某某开着。两辆小货半截斗货车,孔某某开一辆,我开一辆。一辆白色北京现代某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孔某某的朋友开着。当天晚上扒窃的有成箱的药和电暖气。第二天也就是X号下午,我们在郑州一个高速口集合,走京珠高速南在路上扒窃了一辆拉棉纱的货车,有三、四十包。然后开车往南走到驻马某下高速,然后又上高速往北走,还不到漯河时孔某某发现了一辆很长的货车,验货时得知是电视机,现代和五菱之光在后面压路,陈某某从我的小货车头上爬到大货车上,用我们自焊的铁皮板挂到大货车上。孔某某先扒窃,他们的小货车装满后我开的车才靠上去,陈某某上去扒窃,直到我开的小货车装满。这期间孔某某往厢式货车上搬了几台,我们往北走,正走时堵车了,我们调头逆行往南走,厢式货车没调成头扔那了。在漯河北下道,回到四通镇孔某,电视机拉到孔某某朋友家,不知谁清点了一下,说是68台,具体多少我没清点,最后孔某某、李某某负责卖了。

5、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到郑州一趟,说是拉个小百货,每月给我2600元。让我到孔某南头宋某边等他,我说中。我过去后孔某某把一辆江淮厢式货车交给我。等了一会孔某某坐着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过来了,后面又过去两辆小型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到高速上后那两辆小货车在前面走,孔某某对我说让我在后边跟着,只要看到吴某某的车打开应急灯,你就放慢车速在后边压着路不让后边超车。快到许某时吴某某的车打开了应急灯,我放慢了车速,孔某某的五菱车和吴某某的现代车并排在前边压路,我的车在后边跟着放慢车速不让超车,到许某时中良和来彬的车靠边停下,孔某某让我把车靠边停下,往车上装货,那两辆小货车拉了两车棉纱往我开的厢式货车上装,装完后又往南走,到遂平时下高速又返回来上高速往北走到漯河段时孔某某打电话让我压住后边的车不让过去,我一直在后边压着路也没追上前面的车。那两辆小货车已装满了货我看到是纸箱装着的东西也不知道是啥,其中一辆车往我的车上卸货,然后继续往前走,到漯河北边时堵车了,孔某某说把车扔那跑吧,我和孔某某一块下高速朝东跑了。

6、同案犯吴某某供述;2007年底,我哥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高速上偷货车东西,让我开车去帮他们拉货。我开着五菱面包车跟着他们来到郑州到京珠高速临颍段我们从货车上偷了七十多台液晶电视,装在我们的4辆面包车上,这次去的人有15个人。分别是孔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宋某、彭某某、孔某某、孔某某、李某某、来彬、“小四”、“小中”,还有一个孔某某叫来的人我不认识。孔某某、彭某某、某某和我各开一辆面包车。这些液晶电视被孔某某他们卖掉后也没分给我钱。

7.同案犯李某某供述:2007年12月20日上午,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小中”找个路明天走。你给孔某某联系一下明天用他的车,12月21日中午12点多我给孔某某打手机说,你把车准备准备,一会和某某出门哩,下午两点多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孔某东街等着。没过几分钟孔某某就到了,孔某某开车拉着我到孔某东街,孔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在那等,我们一块到陈某某家接住陈某某直接去唐集高速路口,到那时小中开车和孔某某两人已在那等着。在高速入口孔某某对我说往新乡方向去,说过小中开车和孔某某前边走了。

我们把电视机拉到孔某东头,孔某某找了一个没人住的院子,我们把电视机卸那家屋里,在卸的时候,孔某某数了数一共72台。过了半个月左右,孔某某联系头把电视机卖了,一共卖了x元。孔某某的厢式货车丢在高速上了,扣掉x元,我和孔某某、某某、吴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小中”,11人每人平分1350元。“小中”,男,28岁,姓啥不知道,家住四通镇南边。

8.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我们是在2007年12月21日晚上在广州配的货,大约晚上10点开始走,目的是送到北京,一直走到京珠高速781公里时,因为前面堵车,我下车后就发现货车后边帆布被割一个洞,液晶电视机被盗大约100多台。我在信阳服务区时发现货还没有动,我发现货被盗后就报了110,当时听后边的司机说有四辆车逆行向南跑了。

9.证人许某某证言:2007年12月21日夜将近10点,我同车主马某某、张某某三人开着货车在广州配的货,就开着车上京珠高速公路,货是拉往北京的。昨天晚上9点我们在信阳服务区吃饭,加油后就又上路了,走到京珠高速781公里处时,前面堵车了,马某某下车转着看,发现货车后边被人划了一个洞,货被人偷了,马某某让我报案,我就用手机打110报了案。

10、被害人郝某某陈某:回到公司核对,那天晚上邮件实际被盗36件,丢失的是药品。

11、证人王某某证言:2007年12月21日晚11点多,我和郝某某两个开着我公司绿色邮政车拉了一车不同品牌的药,从郑州出发到石家庄,当我们走到卫辉毕干庙段时,有一个同行的邮政车给我明灯示意我停下,并告诉我后边被撬了。我停车查看,我拉的药丢失了许某,就赶紧报案,卫辉市公安局当时清点了一下,我们丢失的药共36箱。

12、证人魏某某证言:2007年12月21日,马某某的货车向北京发一车货,其中有410台TCL王某电视。X号我得知通知,我发的货在漯河临颍被盗,就赶到临颍对货进行了清点,丢失的有112台TCL王某彩电,16台配件。

13、孔某某辨认笔录:X号照片张某某就是叫不出名字的孔某某的朋友。照片经打乱后X号张某某就是一块参与案件的不知名字的犯罪嫌疑人。

14、彭某某辨认笔录:X号照片张某某就是参与扒货的一个人。打乱后再次指认出X号就是张某某。

15、吴某某辨认笔录:X号照片张某某就是叫“小中”的那个人。经打乱后吴某某再次指认出X号张某某。

16、孔某某辩认笔录:X号就是和他们一起在京珠高速临颍段扒盗窃电视机、药品的“小中”。经打乱后孔某某再次指认出X号就是和我们一起在京珠高速临颍段扒窃电视机的“小中”。

17、吴某某辨认笔录:X号就是和他们一起在京珠高速临颍扒窃液晶电视机、药品的“小中”。经打乱后将张某某由X号调至X号,吴某某再次指认出X号就是和他们一起盗窃的“小中”。

1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19、临颍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结论。

2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07年12月23日凌晨,马某某报案称在京珠高速漯河—临颍段丢失液晶电视机100多台。2009年7月27日早上,淮阳县公安局在四通镇X村将张某某抓获。

21、户籍证明: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淮阳四通镇宋某。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经查:同案犯吴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均证实张某某参与了盗窃活动,经孔某某、彭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孔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辨认,均指认出参与京珠盗窃电视机的张某某就是“小中”。张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结伙在高速公路上盗窃、社会危害严重。张某某归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生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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