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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陈某某与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房某某,女,生于1964年4月,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天涛,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淼,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柴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廷文,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房某某、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柴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房某某、陈某某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房某某、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天涛、刘淼,被上诉人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上诉人房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王生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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