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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与李某、北京北辰万通商贸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707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朱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具体个人情况不详。

被告北京北辰万通商贸发展中心。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西单支行)诉被告李某、被告北京北辰万通商贸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单支行诉称,2003年8月西单支行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西单支行向第一被告提供贷款x元,同时约定当第一被告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西单支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第一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借款本金x.67元及相应利息,要求第一被告承担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西单支行提供的被告李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且西单支行表示亦无法向本院提交李某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闪彤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崔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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