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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徐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撤销工商登记行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潭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注册分局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第三人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第三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徐某某、丁某某、陈某某撤销工商登记行为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红

审判员卢为明

审判员肖亮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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