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台州忆家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密民初字第2135号

原告台州忆家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城市之光小区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斌),总经理。

原告台州忆家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家美公司)与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旺程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忆家美公司委托代理人毕汝才,被告鹏旺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忆家美公司诉称,2006年始,原告为被告供货,被告共拖欠货款x.9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鹏旺程达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鹏旺程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货款是被告公司股东张鹏个人所欠,与被告公司无关。原告提供的金某x.90元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确为被告公司开具,但此金某非被告公司所写。对原告所诉欠款,如其向被告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同意给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始,原告忆家美公司为被告鹏旺程达公司供应日用品,2007年2月12日,被告鹏旺程达公司给付原告x.4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同年2月13日被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亦庄支行以空头为由退票。后被告鹏旺程达公司又为原告忆家美公司出具了一张金某x.90元的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5日,此支票未能实际划拨。上述两张支票的收款人均填写为“上海韦尼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鹏旺程达公司要求给付货款的同时原告忆家美公司应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忆家美公司表示同意。

另查明,上海韦尼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鹏旺程达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上海韦尼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曾将公司帐户借给原告忆家美公司使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亦庄支行退票理由书,忆家美公司销售单,上海韦尼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声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忆家美公司与被告鹏旺程达公司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应尽义务。被告鹏旺程达公司收到原告忆家美公司供应的商品后应按时给付货款。故原告忆家美公司要求被告鹏旺程达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忆家美公司提供的销售单列明客户为田某某,收货人有张鹏或田某某的签字,被告鹏旺程达公司辩称是张鹏个人所欠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鹏旺程达公司要求原告忆家美公司开具上述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忆家美公司表示同意,本院一并解决。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忆家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三万五千二百三十四元九角。

二、原告台州忆家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税率百分之十七、货款三万五千二百三十四元九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一元,由被告北京鹏旺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于立华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