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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侯某某、黄某丁、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乙(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徐某丙(又名的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X,绰号猴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万某某(又名万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侯某某、黄某丁、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侯某某、黄某丁、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侯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万某某伙同刘辉、冯涛(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正阳县X路口附近随意殴打被害人樊松涛(大鼻子)、李银见(小李子),后经鉴定:樊松涛,李银见均构成轻伤。

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侯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预谋后伙同侯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万某某伙同刘辉、冯涛(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正阳县X路口附近殴打被害人樊xx、李xx,后经鉴定:樊xx,李xx均构成轻伤。

另查明:七被告人对二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2006年收麦前的一天,老圆(付元)问他可认识小李子,他说不认识,老圆说“小李子人很厉害,这两天正在找他事。”他问老圆给崔某某说了吗,老圆说“说了”。后来过的有十几分钟李银见给他打电话,要求晚上见面。他就给“的旦”打电话,问是否认识小李子,的旦说他知道那货,可厉害。他又给崔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认识小李子,崔某某说认识,他不是要打老圆吗。等到下午四点左右,老圆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回城并说给崔某某联系好了。没多大会,崔某某、徐某乙也打电话催他回城,他就开车回城,在路上碰见“燕卓”就开车拉着他了,在车上他给的旦打电话问徐某三是否给他联系,的旦说已经联系了,他到正阳南关油厂十字路口时,崔某某,徐某乙,张鹏,的旦,猴子,周威威,老圆都在。后来他们几个就去张毛旦开的“鑫源酒店”了,在二楼大包间里,当时有崔某某,徐某乙,老圆,的旦,猴子,周威威。后来老圆的相好的也去了,他就问咋回事,老圆说他认识个妮,大鼻子(樊xx)想抢他的妮,还要打他,今天晚上大鼻子和小李子还要他请吃饭。他们几个人就商量要打他俩,崔某某说要打他俩得买东西,不然打不过他俩。当时老圆说没有钱,他就借给老圆500元,这时的旦叫的人也过来了,有七八个十几岁的小孩,老圆让一个小孩去买钢管去了。崔某某问一会咋约他俩,他就说一会不是他俩让老圆请客吗,他能不打电话吗,让老圆安排个地方。这时钢管买回来了,有十几根一米长的自来水管,他们把钢管放在鑫源酒店的楼梯道储藏室里了,这时老圆的相好的问他俩打电话咋弄,他说一会他们约你,你找个地方就行了,他们在后面跟着。他们正商量咋收拾他俩呢,大鼻子的电话打过来了,那妮问在哪,老圆就和那妮坐面的去找他们了,他们就拿着钢管、砍刀跟着,当时崔某某开的一辆红色出租车,他开着黑色桑塔纳,他车上有燕卓、的旦、猴子、威威还有一个不认识。其他人在崔某某车上。老圆和那女的到麻纺厂门口一家饺子馆里了,他和崔某某就把车停在平安宾馆门口,徐某乙和崔某某领着他们拿着钢管,砍刀从路北绕过去,当时他和燕卓在车上坐着,他又把车提到饺子馆对面,等着接应他们,这时看到从饺子馆里出来个人,刚走到门口,他们的人就围上去,用钢管往他头上打,小李子就往北跑,跑到大路边栏杆那,后面的人追上去了,小李子被打倒了,他们用钢管、砍刀往小李子头上,身上,胳膊,腿上乱打,在小李子往北跑时,大鼻子往南跑,当时还有一个人也往北跑了,崔某某、猴子,还有两三个人追大鼻子,他也开着车在追,追到老巡警队门口,看到大鼻子已翻过沟,车沿着沟追,他当时准备下车,又害怕大鼻子认出他,就没下车,后来他开车带着燕卓和两个年轻孩回鑫源酒店了,他当时把车开到对面税务局家属院里,看到有几个年轻孩先回来了,在家属院门口东侧站着,地上还放一堆钢管和砍刀,他就让他们拿进去,他们就把东西拿到鑫源酒店的储藏室了,他们又回到二楼大包间里了,这时,人就陆续回来了,他们在那讲,有个年轻孩说崔某某,猴子在一个墙边挤着大鼻子了,把他打一顿。后来他和燕卓一起到红高粱酒店吃饭去了,没有和他们一起吃饭。当时打架的时候徐某乙拿着二节棍,威威手里拿着砍刀,崔某某,的旦,猴子拿着钢管,其他人他没记住。此事以老圆和崔某某为主,因为老圆找的那女的是卖淫的,崔某某想让那女的在他开的旅馆里干。事后,崔某某说这事因老圆而起,让老圆拿钱摆平,对外不承认是他们干的,老圆后来拿出四万某钱交给崔某某去摆平的。燕卓原名李X,老圆姓付。猴子原名侯X。的旦原名徐X。

(2)、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2006年一天夜里他接到崔某某的电话,有一个亲戚有点事让他去看看。并告诉他到正阳油厂南一家旅馆,他就去了,当时老圆(付元)在旅馆门口等着他,他们一齐上楼到一个房间内,有樊xx和秋丽,当时老圆告诉他,秋丽是他女朋友,樊松涛晚上不让秋丽走了,樊xx说秋丽是他相好的,两个人在那争执。他就跟樊xx说“既然我来了,给个面子,今天让老圆把秋丽带走,有啥事明天再说。”后来樊xx当时也给他面子了,同意了,老圆就带秋丽走了,他也回家了,到十二点左右,他接到李xx电话,当时李xx在电话中说要砸他的跆拳道馆。他和小李子争执几句,电话樊松涛给抢过去了,让他别给小李子一般见识。后来他和小李子,樊xx见面把事情说通了。第二天上午,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李xx,樊xx又找老圆的事了。并说昨天把老三抬出来压他俩了。他当时很火,就给他俩打电话,他俩说没说那话。到中午12点多,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尚某某说要打他俩,他俩给尚某某叫板了,回来要收拾他俩。他当时说收拾就收拾到时给他打电话。到下午17时多,尚某某和崔某某分别给他打电话,说要打樊xx和李xx。他就从吕河回来了。在油厂路口与尚某某,崔某某见面,当时刘渊也在,尚某某开一辆桑塔纳。不到两分钟,徐某丙,侯某某还有三个他不认识的小男孩也过来了,当时一辆车坐不下,刘渊就开他的出租车,他们就开两辆车在街上找樊xx和李xx。当时,他和崔某某,老圆,秋丽坐一辆车,尚某某开着,刘渊开一辆车,上面坐的有侯某某,徐某丙还有三个年轻孩,他们当时在街上找几圈没找到,在车上有人说陈x经常和他俩在一起,尚某某在车上说陈x是网上逃犯,给陈x打电话把陈雷约到北关桥头。尚某某又给张xx打电话了。到北关桥头尚某某和崔某某过去打了陈x二巴掌,又跺两脚,这时刑警队的人过来把陈x带走了,他们又接着在街上找没找到,又让秋丽给他俩打电话,以请他们吃饭为借口,把他俩约出来,秋丽把他俩约到麻纺厂附近一家小饭馆里,老圆和秋丽从广场南门下车先到饭馆,他们就开车在后面,他们把车停在麻纺厂路口南边,崔某某从车上下来喊住徐某丙等人,从尚某某车后备箱里拿出钢管,崔某某领着他们到那家饭馆里找人,他和尚某某开着车往南走了一点,等一会,见没打起来尚某某就让他下去看看,他走到半路,看到李xx从饭馆里往外走,一边走一边打电话,发现有人拿着钢管往他跟前走,李xx就往前跑,被人从后面一棍打倒在公路边护栏上,这时人就围上去,用钢管,用拳头用脚打起来了,因为当时场面很乱,他没看清都有谁咋打的,这时看到樊xx从饭馆里跑出来往南跑,这时李银见已经被打倒了,崔某某就领着人去撵樊xx,尚某某就开着车往南撵,他也在后面撵,等他跑到尚某某车跟前时,他就坐车上了,当时樊xx跳到路边沟里趟水到沟南边了,崔某某等人看过不去,就没撵了,等一会樊xx又转到南北大路上了,崔某某等人看见了,又开始撵,樊xx就往西跑,崔某某就领着人去撵,他和尚某某没跟去,他们咋打的没看见,后来尚某某开着车在烟草局门口接着崔某某,他们三个人一齐到公安局东侧鑫源酒店,他们在一齐吃饭,后来参与打架的人陆续的回来了,有他,尚某某,徐某丙,侯某某,张毛旦,李燕卓,崔某某,老圆,还有三个年轻孩,在鑫源酒店一个包间吃饭,吃饭时听崔某某说他们在一个院墙上拦住樊xx,他一棍把樊xx打下来了,然后把他打一顿。吃饭时,尚某某说刑警队已经插手此事了,认出他了,吃完饭,他就和崔某某,老圆,秋丽一齐开着刘渊的车,逃到汝南县,把老圆和秋丽放在汝南县城,他和崔某某一齐回到正阳县城,在崔某某家躲七天,后来又逃到外地,躲的有两个月,后来听说公安局追的不是多急了他就回来了。李xx是否参与打架他记不清了。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006年的一天,付元给他打电话说有两个人要找他事,让他给调解一下,他当时有事顾不得就给徐某乙打电话,让徐某看看。第二天尚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给李xx打电话,两个人在电话里说僵了,要收拾李xx,当天下午他给徐某乙打电话问尚某某跟他联系了没,徐某乙说联系了。他们就约到“鑫源酒家”见面,当天晚上他们就一齐到鑫源酒家吃饭,当时吃饭的有尚某某,徐某乙,徐某丙,侯某某,付元,秋丽和他,别的记不清了。吃饭时他们商量要打李xx和樊xx,吃完饭,他们就开着两辆车上街上去找他俩没找到,秋丽就给他俩打电话问在那,他们就过去了,他们五个人从尚某某车上分别拿着钢管到正阳县麻纺厂南一家饭馆,他们刚到饭馆门口,李xx,樊xx从饭馆往外走,当时李xx走在前面,他们上去就用钢管把李银见打倒了,这时樊xx看见就往南跑,他们就去撵他,一直把樊xx撵到老巡警队南边河里,樊跳到河里,从水里趟到对面,他们从路上撵,一直把樊挤到一个墙边,他们就用钢管往樊身上打,一直把樊打倒。他们就分别跑了,他打的回家了,后来听说刑警队在处理此事,他在家躺几天没敢上街,后来一直躲着。打架用的钢管是从尚某某车上拿的,谁准备的他不知道。当时打李xx的有尚某某,徐某乙,侯某某,徐某丙,别的还有谁他想不起来了。他们打李xx和樊xx是因为樊xx和付元争女朋友秋丽,付元找到他和尚某某了。

(4)、被告人徐某丙的供述,2006年的一天,他接到尚某某的电话说要打小李子(李xx)和大鼻子(樊xx),让他给约几个人,他就分别给侯某某,冯涛,黄某丁,刘辉,王勇,万某打电话告诉他们要去打大鼻子,小李子,他们分别到正阳油厂路口会合,当时除了他们七个还有尚某某,崔某某,徐某乙,付元和付元女朋友,他们在那商量要打他俩,他们就坐两辆车去找他俩,尚某某开一辆桑塔纳,还有一辆红色面的,司机他不认识。当时他坐红色面的上,旁边坐的侯某某,还有谁记不清了。后来在麻纺厂路口南饺子馆,他们将车停在路对面,崔某某,徐某乙领着他,侯某某,万某,王勇,刘辉,冯涛,黄某丁,分别拿着钢管到饺子馆门口,当时万某说那家饺子馆是他亲戚开的,不让他们进去打,他们就在门口等,这时小李子从里面走出来了,他问王勇是小李子吗,王勇说是他。他就拿着钢管从小李子身后往他后背夯一棍,崔某某,徐某乙,侯某某,万某,王勇,刘辉,冯涛,黄某丁分别拿着钢管也上去围着小李子打,这时和小李子一起吃饭的另一个人往外跑,侯某某等人去追,那人跑进万某聚市场院内了,他们就回来,这时大鼻子也从饺子馆里往外跑,崔某某,徐某乙就领着侯某某,万某,黄某丁,刘辉,冯涛分别拿着钢管去追,他和王勇在打小李子,他俩把小李子打倒后,就去找他们,在老110南边桥头找到他们,他们就坐车到鑫源酒店一个包间吃饭,饭后,他们七个:侯某某,万某,黄某丁,刘辉,冯涛,王勇就到锦绣田园客房里,当时听说公安局在找打人的人他们七个就到明港找徐某龙,在那住半个月。他不认识大鼻子,小李子在1998年用刀砍过他,这次尚某某喊他去打人的。周威威当时是否参与他记不清了。

(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06年5月14日下午,他在家里接到的旦(徐某丙)的电话说尚某某要他们去打个人,他问咋回事,的旦说小李子要打尚某某,尚某某约他们让今天打小李子。他就从家里出来到正阳油厂路口,当时有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冯涛,万某,刘辉,王勇,黄某丁。当时的旦和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等人在一边说事,剩下他们在一边玩,等一会,的旦过来说今天我们去打小李子,他们就拦两辆出租车,跟着尚某某开的桑塔纳,崔某某也开着一辆车。后来他们到正阳广场南门,不知道谁从尚某某车上拿一堆钢管给他们分分,他们拿着钢管在车上等,这时尚某某不知道从哪得知小李子等人在麻纺厂一家饺子馆吃饭,他们就又乘车到平安宾馆南边下车,当时他们下车后说他们不认识小李子,崔某某说他认识,崔某某就领着他们,有徐某乙,徐某丙,冯涛,刘辉,万某,王勇,黄某丁和他都拿着钢管到饺子馆门口,当时他们要进去找小李子,万某拦住他们说饺子馆是他姥开的,他们就在门口等,这时有一个人从饺子馆接电话出来,崔某某认出是小李子,就从后面用钢管往小李子背上打一下,小李子就往西跑,他们就追,的旦追上后一棍把小李子从护栏上打下来,他们几个就围着小李子用钢管乱朝他身上打,又有一个人从饺子馆出来他和刘辉,万某追没追上,那个人跑到万某聚市场里了。这时大鼻子从饺子馆出来往南跑,崔某某,徐某乙就领着他们往南追,大鼻子跳护城河里了,他们就拦辆出租车慢慢往南走,没走多远,看到崔某某,徐某乙,万某,冯涛拿着钢管往南跑,跑进一个小路上,他们就在车上等,后来崔某某,徐某乙,万某,冯涛过来了,他们就分别坐上车到鑫源酒店门口,这时记不清谁把钢管收收抱到酒店了,他们就到一个房间里说说不让他们对外乱说,他和的旦,冯涛,万某,刘辉,王勇,黄某丁就到锦绣田园客房里了,他们七个商量说出事了,不能在正阳了,他们七个就包出租车到明港去了,后来他到南方打工去了。当时打被害人时,燕卓在场,当时尚某某等人开两辆车,车上都有谁他不知道。他不认识被害人,也没矛盾。打人以尚某某和崔某某为主。

(6)、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2006年5月份一天晚上,他和侯某,的旦,王勇,万某,刘辉,冯涛在街上玩,的旦说那边有点事,让他们过去,他们就坐车到了麻纺厂路口,的旦说让打小李子,他们就上去打了小李子一顿,当时人很多,有拿钢管打的,他是用脚踢的,还有一班人在追打另外一个男的。他们打了后就坐车走了,在公安局东边一个饭店吃饭。当时参与打架的有他和侯某,的旦,王勇,万某,刘辉,冯涛,别的他不认识。他不认识小李子,打他是因为徐某丙说小李子以前打过他,徐某丙让打他就打了。

(7)、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2006年的一天下午,他和刘辉,王勇,侯某某等人在锦绣田园客房睡觉,徐某丙过来说尚某某找他们有事。他和徐某丙,侯某某,刘辉,王勇,冯涛,虎子到油厂路口时,当时有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在那等着,还有几个人他不认识,他们分乘两辆车,一辆桑塔纳尚某某开的,一辆红色出租车,司机开着他不认识。他当时坐出租车上,车上有侯某某,刘辉,王勇。在车上侯某某说去打小李子,他们就到麻纺厂路口饺子馆南边一点下车,他们从尚某某车后备箱里拿钢管,每人一个,钢管有一米长左右。是自来水管。徐某乙和崔某某领着徐某丙,侯某某,刘辉,王勇,冯涛。虎子和他,每人拿一根钢管就到饺子馆门口,他们要进去,他看到一个亲戚在旁边,他拦住他们不让进去打,这时小李子打电话从饺子馆里出来,徐某丙拿着钢管就往小李子身上打,当时打空了,小李子就往北跑,刚跑到护栏那,徐某丙一棍把小李子打倒了,这时,崔某某,徐某乙,冯涛,刘辉,王勇,虎子,侯某某就围上去用钢管往小李子身上打。他就进去把和小李子一起的两个人喊出去了,他俩走到店门口就往外跑,他就拿着钢管到小李子跟前,用钢管往小李子腿上夯两棍。这时有人说去追那两个人,他就拿着钢管往南追那个人,追到老110对面,那个人跳沟里了,后来有人说那人上来了,尚某某开车就往回追,车上有崔某某,徐某乙,别的人他不知道了,他也往回追,他跑到正大市场南边一个胡同时,崔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分别拿着钢管从胡同里出来了,别的他记不清了。后来在鑫源酒店吃饭。钢管都扔在酒店楼梯下面一个小屋里了。当时吃饭的有他和崔某某,徐某乙,尚某某,徐某丙,冯涛,刘辉,虎子,王勇,侯某某,还有一男一女他不认识。吃完饭后他和徐某丙,冯涛,刘辉,虎子,王勇,侯某某一起回锦绣田园房间里,当天夜里他们七个人到明港去了。他们打被害人是以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为首。他们七个人以徐某丙为首。

(8)、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06年5月14日下午,樊xx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麻纺厂路口饺子馆去吃饭,他和徐xx一起去的,当时樊xx和一男一女在包厢内喝酒吃饭,中间和樊xx一起的那个男的出去了一趟刚回来,他的手机就响了,是一个固定电话给他打的,对方是个男的说让他出来一下,随后他就拿着手机出小吃店门。就有一个人从他后面朝他头上打了一钢管,他转身和他夺钢管,看到的人有二十岁左右,随后又看到约十几个人拿着钢管就向他围过来他转身就跑,他们在后面追,追到柏油路的护栏处被他们打倒在地。他倒地后他们商量就围着他打,他当时被打晕了,醒后就打110,120了,后来警察过来后把他送到东关医院。

(9)、被害人樊xx的陈述,2006年5月14日晚上,秋丽和老圆先后给他打电话,约他吃饭后来他们一块到西关麻纺厂路东醉仙饺子馆吃饭。在去吃饭的路上老圆(袁)让他给小李子打电话,他就给小李子打电话,在琼林对面见到小李子和他伙计。他们就一起到饺子馆吃饭。刚坐那,老圆和秋丽就出去了,大约5分钟就进来有十多个年轻人,有的手里拿着砍刀,有的拿着钢管,说让他出去,他们就出去了,小李子刚走出店门,他就看见有人打小李子一棍。他拔腿就跑,后边有人追他,他出门往南跑,后来趟水过河,走到柏油路往西跑,进盐业公司仓库院内,这时有三、四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把他挤到仓库里的死角用钢管往他头上,胳膊,身上乱打,打了以后他们就走了,他的腿打的也走不好了,他爬到东边,见一个老头就让他报警了,120车把他拉到医院里了。他们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追他,车牌他没看清。

(10)、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4日下午四五点在北关桥头有四个人和他打架:张x,尚某某,付圆圆,还有一个汽车城对面的武馆里练跆拳道的。因为樊xx和一个叫秋丽的女孩相好,付圆圆吃醋了,樊xx用他的手机给付圆圆打个电话说要再给他争那个女孩就要整付圆圆,付圆圆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北关桥头,那四个人就开始打他,跆拳道武馆那个人拿着二节棍。

(1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4日晚上,他在盐业公司仓库他屋里睡觉,听见好多人喊的嗷嗷叫,有的喊打、打的声音,他就起床看看,由于天黑,也没看清是什么人,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往他院外走,有一个人在仓库院仓库门前躺着,他用手电照,看到满头都是血,就打110报警了。

(1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14日晚上七八点左右,当时里边包厢里有一个男的出来点菜,他刚跟他说有几个菜,那男的忽然不点了,随后从外边门口过来三个男的,两个人手里拿着棍,他一看要到他店里来,他就赶快在门口拦住,不让他们进门,随后里边包厢的那几个人开了三瓶啤酒没算账就走了,随后就看到小吃店西北角有人乱打起来了。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徐某丙、侯某某、黄某丁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万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

(1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徐某丙、侯某某、万某某、黄某丁均无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2008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15)、辨认笔录,被告人侯某某辨认出黄某丁系参与人之一。

(16)、赔偿协议、收条,证实七被告人赔偿李银见2万某,樊松涛1.8万某。

(17)、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尚某某在武装部桥头被民警抓获;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主动到公安局投案;侯某某在正泰华府小区被民警抓获;万某某在郑州被管城公安分局抓获。

(18)、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一组,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9)、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损伤为轻伤。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某伙同侯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万某某等人耍威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徐某乙、崔某伟、徐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黄某丁、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万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崔某某、徐某丙、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七被告人对被害人已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万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宏伟

审判员闵继承

审判员陈全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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