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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媛创世商贸中心与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初字第5291号

原告北京市德媛创世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里甲X号楼商X号。

投资人郭德刚。

被告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X房间。

法定代表人海某某。

原告北京市德媛创世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阿凡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底,我方与被告协商议定供应酒饮事宜。同年12月25日,我方向被告支付进店费x元,并于2008年1月21日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由我方为被告独家供应酒饮;我方向被告支付x元进店费;被告承诺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销量,否则退还进店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至今尚欠我方货款x元。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进店费x元;2、被告支付货款x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注册地未查到被告下落,原告亦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德媛创世商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市德媛创世商贸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兵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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