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男,46岁,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美国公民。
委托代理人肖国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西路X号新一佳超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60岁,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32岁,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长沙市公证处作出的(2009)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郭某甲、郭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永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某甲、郭某乙银行存款五百四十万元,或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陈运泉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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