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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7528号

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西苑X号楼三层311A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铭,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新恒基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艾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今久公司)与被告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联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久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铭,被告星联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艾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久公司诉称:2008年2月26日,今久公司与星联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今久公司接受星联公司的委托,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有关“北京奥林匹克花园”项目的报纸广告。“北京奥林匹克花园”房产项目属于北京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所有,星联公司在与今久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时向今久公司出具了星联公司与奥林公司之间的北京奥林匹克花园项目代理发布2008年度合同书,证明其有发布“北京奥林匹克花园”项目广告的授权。在今久公司与星联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广告代理费用的标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并约定广告样稿、往来合同传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签订后,今久公司依约在上述媒体发布了“北京奥林匹克花园”项目广告,广告款共计x元,星联公司仅支付了28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今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要求星联公司给付广告费x元,要求星联公司支付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2008年8月12日前的滞纳金为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星联公司辩称:星联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已付今久公司28万元广告费。由于今久公司未提交2008年3月5日北京青年报广告检测报告和样报,星联公司对该部分广告费用有异议,对其它部分的广告费没有争议。因此星联公司不同意今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今久公司与星联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星联公司委托今久公司于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晨报》、《精品购物指南》上发布报刊平面广告,广告采用样稿形式,未经星联公司许可,今久公司不得改动广告样稿,今久公司按星联公司确认的书面媒体发布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星联公司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今久公司,今久公司应予以协助;在广告发布代理期限内,广告发布价格参照当年度各相关媒体对外统一报价执行,广告折扣按今久公司已提供的折扣价格计算;付款方式实行刊后结款,即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广告款;星联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与今久公司确认媒体计划的制定与变更、广告样稿,负责代表星联公司与今久公司协调处理广告发布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物,星联公司指定人员就媒体发布计划的制定或变更、广告样稿签署的书面文件、传真件,星联公司视为有效,其它与本合同项下所涉及到的变更事项需经星联公司直接认可,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星联公司应在广告刊登前4个工作日前(或经今久公司认可的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及广告稿交于今久公司,否则,今久公司有权推迟或拒绝刊登星联公司广告;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今久公司应确保星联公司广告刊登的时间及版位;今久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义务免费为星联公司提供多项优质的辅助性服务,每月向星联公司提供媒体计划书,每季度向星联公司提供媒体监测报告;星联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今久公司广告费,在没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延迟付款且未能取得今久公司谅解的,星联公司需自应付款之日起给予今久公司未付款项部分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个月,今久公司有权终止星联公司的广告计划,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星联公司,要求星联公司在终止协议后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如经书面催告,星联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今久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星联公司需按5%支付违约金。合同后附代理发布平面媒体折扣,其中北京青年报新闻版组X.8折。

合同签订后,今久公司先后于2008年3月6日、3月13日、3月14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7日、4月2日、4月3日、4月10日、4月11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24日、4月25日的北京晨报等媒体上发布了广告,广告费用合计x元。星联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已付款28万元,余款x元至今未付。

诉讼中,今久公司提交了北京青年报广告样报2份和网络文章1篇,并提供了北京青年报2008年广告价格表(共5页,其中第5页上加盖了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的印章),主张该部分广告的费用合计28万元,该广告价格表第1页记载:新闻版组整版x元,半版x元,星联公司对广告样报和网络文章、北京青年报2008年广告价格表第5页不持异议,但对该部分广告费用和北京青年报2008年广告价格表第1页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星联公司确认双方约定的广告费价格是今久公司向其提供的,但表示对北京青年报2008年的广告价格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今久公司提交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样报、北京青年报广告样报和网络文章、价格表,星联公司提交的支票存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今久公司与星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今久公司依约为星联公司发布了广告,星联公司理应付清广告费,其未付清广告费,构成违约,今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星联公司依约给付滞纳金。现今久公司要求解除广告代理发布合同,要求星联公司给付所欠广告费x元和相应的滞纳金,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青年报广告样报和网络文章的广告费,由于该部分广告费应系双方约定,星联公司理应清楚,现今久公司提供了北京青年报广告价格表,星联公司对价格表第5页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星联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今久公司关于该部分广告费为28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反驳,故星联公司对该部分广告费所持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广告代理发布合同;

二、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一百七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元。

三、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前的滞纳金为一万八千三百二十九元,自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滞纳金按欠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六十六元,由北京星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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