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盗窃、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9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王某某院内,用菜刀将王某某家大门撬开后,将其借来的三轮车推到院内,趁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盗窃旧千斤顶一个、电缆线三根、电机一个、水泵五个及废铁等物品。后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所得赃物运至荥阳市X村被告人张某某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4971元。现赃物已部分追回并发还失主,未追回部分赃物由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失主损失29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赃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杨云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