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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孙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王某某,河南龙图(略)事务所(略)。

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之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和被告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安、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关系。2010年2月5日凌晨3点,原告发现自家两孔窑洞塌方,赶快叫本组组长一块查看原因,发现是被告自来水管长期漏水渗透所致。如不及时补救,两孔窑洞将会报废,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依法处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x元,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恢复两孔窑洞原状。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水管漏水与原告主张窑洞塌方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孙某甲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孙某甲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不经常在石板沟村孙某岭居住。被告的水管距离原告的窑洞上方有八米左右。2010年2月5日凌晨3点,原告发现自家两孔窑洞窑顶塌方,立即邀请本组组长张延峰一块查看原因,二人查看现场,发现被告家的水表坑里积满了水,张延峰让张某某关闭本组水管总阀,并将被告孙某甲的水管挖出。原告认为自己的窑洞塌方是被告自来水管长期漏水渗透所致,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经村委多次调解未能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告居住在原告的窑洞上方,应当及时对自己所有的水管进行检查管理,由于被告对水管疏于管理,致使水管长期漏水,造成原告窑洞塌方,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的窑洞恢复原状,根据本案情况,塌方窑洞亦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宜,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伟

审判员侯延晖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徐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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