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某挪用公款等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0年生。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

一、2004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其担任某许县粮食局局长兼通许县粮油购销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从通许县粮油购销公司借款给其任某定代表人的开封市裕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任某某本人控股55.6%)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许县粮油购销公司出纳张莉红从购销公司账上分六次取出290万元借给开封市裕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2006年,任某某让有关人员进行调账,经调账显示开封市裕丰源公司欠通许县粮食局下属10个粮管所共计290万元。

二、2004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某向河南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刘忠政借款60万元汇入开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用于其个人入股的股金,并开具了收款收据。2004年12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指派开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会计鲁新梅从公司公款中提出20万元现金先存入开封市裕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的名义电汇到河南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帐户上用于归还任某某的个人借款。开封金博油脂有限公司还裕丰源公司借款的名义走帐,开封市裕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把20万元的借款下成“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科目”冲账。

三、2006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以开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通许县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冯庄分公司经理康文振从郑州雪燕公司销麦款中提出30万元现金交给他,后任某某安排作一套账显示郑州一粉厂还欠冯庄分公司30万元。

四、2003年,被告人任某某与李卫忠(另案处理)串通,根据任某某的安排,由郭建玲(另案处理)具体操作并安排下属四所楼镇、城关镇、玉皇庙镇、竖岗镇、邸阁乡、冯庄乡粮管所主任某与并由以上各所提供资金将已在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拍卖给周口富民畜禽饲料有限公司的5025吨陈化粮的拍卖货款汇到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形成虚假买卖交割,办好出库手续后,以口粮价格流入市场。2004年,通许县粮食局下属四所楼镇、玉皇庙镇、长智镇、历庄乡、大李岗乡五个粮管所的3842吨陈化粮在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拍卖给北徐集团后,由被告人任某某联系新买主,郭建玲安排五个粮管所主任某该批陈化粮销到口粮市场。后由郭建玲等人携款到郑州伙同李卫忠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形成虚假买卖交割,并由李卫忠办理陈化粮出库手续。以上两次非法经营额为1096万元,共获取非法利润119万元。

除以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外,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05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个人决定从通许县粮食局财务账上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注册王来洲(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的开封禾丰种业有限公司,2005年8月28日该款归还通许县粮食局。

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任某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公司偷逃2007年1月至12月的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款x.02元。并当庭出示了证人鲁Ⅹ、张Ⅹ证言、开封市地税局稽查局(2008)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辩护人当庭提交河南金博粮油储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书、开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完税凭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实,在税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后,2009年2月17日,开封市金博油脂有限公司补交了税款及滞纳金。

一审判决认为,开封裕福种业有限公司借通许县粮食局50万元作为注册开封禾丰种业有限公司资金,王Ⅹ、孙Ⅹ的证言均证实任某某知道并安排此事。公诉机关的举证证实任某某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认定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三)项的规定,即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相关解释。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任某某犯偷税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任某某身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任某某身为通许县粮食局的主要领导负责人,违规操作处理陈化粮,为粮食局下属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成立,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挪用公款50万元及犯偷税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万元。

上诉人任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90万元是在粮食系统企业体制改革中经县政府批准用企业的资金支付的改制费用,不应构成挪用公款;裕丰源公司汇郑州的20万元属债务关系,不是职务侵占,冯庄粮管所的30万元以裕丰源公司的名义赞助了孙轶青书法展,其个人并未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陈化粮违规操作一事其既未参与也从未指使过他人,不构成非法经营。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辩称,关于挪用公款,裕丰源公司是在粮食系统改革试点过程中应通许县政府的要求成立的,290万国有资金是有关领导表态同意后的入股投资,不应认定为“个人决定”,并且任某某个人没有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关于职务侵占,第一起20万元应属企业之间的拆借,任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调动企业资金,不应属于职务侵占;第二起从冯庄分公司销售款中提取的30万元,是以裕丰源公司的名义资助给河南省东方书画院组织的孙轶青书法作品展,用于企业的宣传,其本人并未占为己有。关于非法经营,任某某从未参与,也未安排他人去进行违规操作。综合意见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不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的以上罪名,应宣告其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以上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任某某身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河南省通许县粮食局违规操作处理陈化粮,为其下属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任某某身为通许县粮食局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罪名正确。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任某某挪用通许县粮食局50万元公款的指控及偷税罪的指控不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省、市两级政府确立的明确目标,作为改革试点,通许县粮食局理应在改革过程中做出有益的探索,但所有改制工作均不应超越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任某某未经任某部门批准、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将国有资金290万元供其本人占有股份的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数额巨大未退还,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被告人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司的20万元资金归还其个人借款,占有其任某定代表人的汇丰公司的下属冯庄分公司收回的销麦款30万元,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自收到该30万元销麦款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称的赞助书法展,中间时间跨度一年以上,且无法证明该30万元确实用于该书法展,因此该辩解不能推翻职务侵占犯罪的成立。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单位通许县粮食局及郭建玲、李卫忠等六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刑罚,现已生效,本案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任某某无罪的主张及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志远

审判员汤小龙

代审判员李雅奇

二○○九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孙照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