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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再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常德市乐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常德市德山影剧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再字第22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常德市乐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常德市X路口。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炎培,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德山影剧院,住所地常德市德山洞庭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剧院经理。

申请再审人常德市乐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钧房地产公司)因被申请人何某某、常德市德山影剧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经审理查明,乐钧房地产公司与常德市德山影剧院于2003年9月15日签订了《新建“德影娱乐城”项目协议书》,并共同办理了承建德影娱乐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的申报和审批手续。2003年3月30日,乐钧房地产公司和常德市德山影剧院以德影娱乐城工程指挥部名义与何某某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何某某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德影娱乐城交付租金x元,德影娱乐城应于2004年底前将德影娱乐城X栋一层X号门面交付给何某某使用。直到2005年8月德影娱乐城仍无法将门面交付给何某某。后经双方口头协商解除了合同。德影娱乐城从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向何某某退款x元。2006年11月22日,何某某与德影娱乐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约定德影娱乐城于2007年2月底前偿还何某某欠款x元;于2007年2月底前付清,若德影娱乐城违约超过返还期限按超过期限每月向何某某支付500元违约金;德影娱乐城此前已付给何某某3600元(将余某某的工资存折每月900元付了4个月)作为德影娱乐城对何某某的补偿;德影娱乐城另外向何某某给付x元利息补偿(仍以余某某每月900元工资给何某某领取,直至领取完x元)。何某某在领取5300元后,余某某到银行将工资卡挂失,致使德影娱乐城尚欠何某某违约补偿款7700元无法领取,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钧房地产公司和常德市德山影剧院清偿所欠何某某门面租赁款x元,违约补偿金7700元,并从2007年3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常德市德山影剧院返还何某某租金x元,限于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如常德市德山影剧院不能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则按2006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何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常德市乐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先来

审判员杜方柏

审判员李冲

二○○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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