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民申字第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36年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生。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张某乙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二OO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2008)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有失公正,判决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正常通行。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由其儿子居住,大门向西,房子东山墙距再审被申请人的西山墙(大门向西)15.35米,成沟形地带,两家的北面是一条东西大路。另查明两家向北均开有出入门。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庆彬

审判员刘征

审判员马建庄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春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