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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松原市粮食对外贸易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松执字第97-2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某,主任。

第一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现已死亡。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粮食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7月20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赵某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罚息于1996年8月2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赵某到期未还,被告松原市粮食对外贸易公司对上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赵某承担。199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1996年11月1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案于2000年6月19日恢复执行。现查明,第一被执行人已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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