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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峰、被告陈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次年元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2007年9月5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此款时,二被告承诺2007年9月15日前归还此款,然而,二被告其后仅归还了4万元,余款6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从速判决。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借原告10万元,我已还原告6万元(其中4万元是我把钱交给张某某偿还原告,2007年11月15日我在荥阳市X路工商行门前还原告1万元,又于2007年大约3月份在荥阳市X路工商行门前又还原告1万元)。张某某还原告的4万元有原告出具的手续,我分两次还原告共计2万元,原告没有出手续。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只是经手人,并非债务人。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2006年12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10万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次年元月15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2007年9月5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此款时,二被告承诺2007年9月15日前归还此款,然而,二被告其后仅归还了四万元,余款六万元至今未还。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六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六万元。

二、被告张某某对被告陈某某的六万元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赵建国

审判员赵增辉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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