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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郭某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第201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系扶余县林业局柳通管理站站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扶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5日,扶余县X镇X村个体户xxx夫妇承包了位于陶赖昭镇X村柳通内的一批林木。2008年10月份,xxx申请采伐该批林木,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组织人员采伐。被告人郭某到达采伐现场后,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及木检号锤交给xxx后就离开采伐现场。之后在长达一个月的采伐和运输林木期间内,未进行监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xxx滥伐防风固沙林441棵,核立木材积88.2157立方米。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在任扶余县林业局柳通管理站站长时,扶余县X镇X村个体户于井军(已故)妻子xxx,依申请对其夫妇承包的位于扶余县X镇X村柳通内一批林木进行采伐。被告人郭某在采伐的第一天到现场为xxx指示了林地边界,并将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和木检号锤交给了xxx,之后便离开了采伐现场。后来在xxx采伐期间,被告人郭某又到过采伐现场,但也没有认真履行监伐职责。由于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xxx滥伐防风固沙林441棵,核立木材积88.2157立方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某供述,2008年10月份,xxx在柳通里放树,自己负责监伐。到现场后,开车拉着xxx指的边界,并告诉她江心岛还有两块批的,别放错了,之后把八张采伐证复印件和木检号锤交给了xxx,让她先干着,自己就去社里忙活哈达山水库征占林地的事了。xxx在通里放树的第二天,由于和社队发生了争议,自己跟林保分局的尹洪太去了现场,看到xxx放的树在批件范围内,是对的,就让她把放完树的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给了自己几张,之后就再也没去过采伐现场。后来有人举报xxx多放树了。经去现场勘查,发现xxx放的400多棵树没有审批。

2、证人xxx证言,2008年10月份,在陶赖昭镇X村南松花江边的柳条通里放的树,能有三百五、六十棵,林保都已经检尺了。这些树是自己承包的,都是通过正常的程序批的,有林业局踏查设计后办理的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的数量是6800棵,实际上自己只采伐了5000多棵树。因为承包地上没有采伐许可证上批准采伐的那么多树,加上自己滥伐的这些树也不够采伐证上的数量。在刚采伐的时候,柳通站站长郭某来树地监伐了,他把八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和木检号锤给了我,并告诉这块地和14小班是一个采伐证,让我们伐树,说他先回去,明天再来。第二天因为林地边界发生争议,郭某又来到树地,他收回了三张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后就走了。当时因为林地争议就停了,但是自己承包地上批的树都放倒了,只是还没有往回拉。停了一个多月,争议解决了,树归我了,自己就雇车往回拉,一共拉了十多天。

3、证人高某某证言,去年10月份,xxx放树自己给帮忙了,她还找了xxx和xxx帮忙,一共放了十多天,找了二十多力工。第一天放树的时候,郭某开车来到现场,他把一个给树打记号的锤子和几张采伐许可证的复印件交给了xxx,后说他有事就先走了,在这以后放树现场就再没有见到他。

4、证人xxx证言,去年10月份的时候,xxx组织了二三十个人来到通里放树。第一天早上,林业局的郭某坐白色轿车来到采伐现场,自己下车给xxx指了边界后,就把采伐证和打号锤给了xxx,之后就走了。这期间郭某来过两趟,打个转就走了。放树出事后林业局来检尺时自己也去了。

5、证人xxx证言,去年10月份,自己和xxx帮xxx组织人到通里放树。放树的第一天早上,郭某坐个白色轿车来的,他自己下车给指了采伐的边界,后就把伐树的批件和打号锤给了xxx,并告诉我们打号的方法,交代完这些他就走了。我们连放带拉用了一个多月,在这期间郭某来过几趟,就是到现场看看就走了。

6、证人xxx证言,自己在西三家子村xxx的柳条通里承包了20埫地种。去年10月份,xxx放树的批件下来后,自己帮她组织人到通里放的树,当时林业局郭某来监伐的。放树的第一天早上,郭某来给我们指了采伐的边界,之后把伐树的批件和打号锤交给xxx就走了。我们连放带拉用了一个多月,郭某在这期间来过几趟,都是到场看看就走了。

7、证人xxx证言,这块柳通地我局承包给于景军了。2007年4月份,于景军提出采伐申请,自己和杜玉峰、郭某去现地踏查设计的,但是在还没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树主于景军就掉江淹死了,这次批树的事也就放下了。2008年10月份,于景军的媳妇xxx来局里申请采伐这批树木,由于当时要上冻了,时间太紧张,就按照原来的踏查设计给她办理了采伐许可证。采伐证发下去后,因为第一次设计没有带林相图,郭某对边界也整不准,杜玉峰设计的也不准确,所以就把证在采伐前又收回来了,自己和杜玉峰、郭某又到现地重新踏查设计的,大约能有六、七千棵树,重新给xxx办理的采伐许可证。新证下发后xxx就开始采伐了。案发后我们比对了林相图,从图上看xxx滥伐的林木包括在14小班内,但是我们没有设计xxx滥伐的地块,应以当时设计的坐标点为准。xxx采伐的是国有的防风固沙林,包括在省里下发的林木生产计划中。

8、证人xxx证言,xxx和于景军是夫妻,她家承包了我局位于南江柳通内的林地。2008年10月份,xxx申请采伐林木的许可证批下来后,郭某向我汇报说xxx要采伐树木了。自己告诉他把地块整准了,别出错。xxx刚采伐两天,地块就出现争议了,自己和郭某去了现地,看到xxx采伐的树木在采伐许可证范围内,他们的林权纠纷我们也调解不了,就回局里了。之后郭某的监伐情况向自己汇报过,自己也没去过采伐现地,也没答应过xxx采伐审批外的林木。

9、中共扶余县林业局委员会关于被告人郭某先后被任命为柳通管理站副站长和站长的文件。

10、扶余县林业局与于景军签订的承包柳通站三家子分站零散树木3500株的协议书。

11、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现场平面图、林业刑事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伐根检尺记录、以及陈守范、卫国刚要求重新进行现场勘查检尺的申请书、伐根检尺野帐、现场伐根拍照、复检结果说明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郭某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林业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国家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李彦臣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人民陪审员梅长君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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