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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西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西华又名王X,男,48岁,汉族。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王西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2003年11月份,被告王西华称能为我办些事,让我给了他3000元,结果被告什么事也没有给我办成。我多次找被告王西华要求返还所收款项,被告王西华一拖再拖至今未还。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西华返还现金3000元。

被告王西华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万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王西华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收到万某某叁仟元整。王西华。2003年11月17日。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向被告王西华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王西华又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3年11月份,被告王西华称能为原告万某某办事,让原告给了他3000元钱。后被告未为原告办事,原告多次找被告王西华要求退还该款,被告王西华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王西华收原告万某某3000元钱,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事实清楚。被告收取钱后,未为原告办事,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原告要求退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万某某现金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西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效强

审判员秦海泉

代理审判员窦俊杰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秦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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