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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118号原告陈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赵某某、易某某、刘某乙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118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略)。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许某某、刘某甲、赵某某、易某某、刘某乙诉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超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4年,陈某某等6个合伙投资开办武冈市金鑫富锰渣厂,因市场原因,该厂于2006年4月停产。2004年9月2日,锰渣厂开工前预交了x元电费预付款,生产期间按月交清生产所用电费。我厂电费于2006年5月x变压器销户前全部交清。当月我厂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x元,电力局职工王宏平只退还了1500元,其余款项x元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预收电费x元。

被告辩称,查实预收电费属实,我方愿意支付收取的预收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等6人于2004年合伙开办武冈市金鑫富锰渣厂,于2004年9月2日向隆回电力局双牌供电所预交了x元电费。该厂生产期间按月交清了所用电量的电费。2006年5月该厂销户x变压器,交清了全部电费。该厂要求退还x元预付电费时,原经手收费的电力局职工王宏平只退还了1500元,还欠x元未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自愿在2008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陈某某等6人支付预收的电费x元;

二、如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有证据证实王宏平所退预收的电费超过1500元,超过部分从x元以内相应予以核减。

本案诉讼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原告自愿承担94元,被告自愿承担1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超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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