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1000号

原告罗某甲,又名罗某连、罗某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清平,隆回县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住(略)。系被告表叔。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长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丰担任记录。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清平、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无理谩骂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到小孩的成长,给被告改过的机会而勉强与被告和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可是好景不长,被告仍经常无理殴打原告,原告为免受折磨于2005年外出广东打工,被告也随之赶来。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牌、买地下六合彩,没钱了就强迫原告给钱,原告不给钱就遭被告殴打。几年来被告没有履行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由原告抚养成年,婚生男孩刘某由被告抚养成年。

被告口头辩称,原、被告只有小矛盾,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也没有打牌赌博、买六合彩,原告所称的离婚事由虚假,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2月20日在原隆回县X乡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差异,夫妻间经常发生吵架甚至打架。1994年2月15日,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打人。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开店期,被告与原告的姐姐发生口角闹矛盾,故被告不准原告与原告的姐姐家来往,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矛盾。2008年8月14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原告及原告娘家亲属与被告发生了冲突纠纷,原、被告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婚生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保证书、证人罗某丙的证言,原、被告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后前段时期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吵架、打架,致夫妻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隔阂。2004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及2008年8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打架,被告与原告娘家亲属亦发生矛盾纠纷致使夫妻矛盾隔阂加剧,但只要原、被告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彼此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离婚事由,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颜长青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