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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国晓与卧龙区潦河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87号

柳国晓:

你因与卧龙区X镇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柳国晓的宅基地是1987年经村组放的线,因为是坑需要填平,村规定不限建房时间,2005年5月14日村委的证明可以证实此事实。2、2003年春天,邻居建房挡住了后边几家的一条出路,几家要在柳国晓的宅基地上修临时路,柳国晓不同意,发生争吵,后经村镇调解,不影响其建房,柳国晓同意,2003年5月25日柳国晓的父亲柳兆甫与镇土地办签订了协议书。柳国晓带上协议书及村证明到镇土地办办理建房证、土地使用证多次,土地办就是不给办理,且柳国晓已经将宅基地证款,经村干部交付镇土地办,二审庭审时,土地办也承认此款。因此,生效判决驳回柳国晓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立案再审,判令卧龙区X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给柳国晓颁发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及建房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逐级申请、审查、审批,柳国晓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宅基地及建房的相关资料已进入法定的审批程序。因此,柳国晓起诉卧龙区X镇人民政府不作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行政判决并无不当。申诉人柳国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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