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泥沙翁)与大河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泥沙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河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何志刚,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详文,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王某某(泥沙翁)与大河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大河报》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黄某梦》文集中的泥沙疏导示意图被《大河报》剽窃为郭利培制图。《大河报》所附王某的发明原理摘要,原本是王某发明专利书的说明书摘要,被《大河报》篡改、假冒。应署名发明人王某某或专利权人王某,被《大河报》篡改成王某。2、《大河报》用王某假冒泥沙翁或王某某已经构成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等,根据《著作权法》46条、47条、48条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可单独处理也可合并处理,并处50万元以内的赔偿。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大河报社答辩称,《大河报》是根据王某某的要求对其进行采访,因此,不构成侵权。本案属名誉权纠纷与著作权无关。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王某某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5月4日《大河报》发表题目为《一个“草根”的黄某谣》的报道文章,主人翁化名“X”,文章中报道了王某热爱黄某、治理黄某的梦想和对拯救黄某的执著,描述了王某二十多年来一直再为改善黄某悬河现状而奔波。通篇文章中并没有侮辱王某某人格的内容,故王某某称大河报社刊登的文章不实、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王某某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大河报》侵犯其著作权、剽窃其作品制图等与本案名誉权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综上,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足,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刘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慧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