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回族,干部。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司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王XX(现年4周岁),原告诉称与被告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然,要求被告王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但原告赵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王某某现确切地址且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没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找不到被告,本院立案后,原告仍找不到被告且本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单灵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闻永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