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株洲市石峰区大坡居委会X栋X号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半的房款。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一半的房款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时房产分割价款计x元。
被告李某辩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房价按照x元计算,被告只能分给原告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株洲市石峰区大坡居委会X栋X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给原告詹某房款一半的现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被告李某向原告詹某共计支付x元,余款原告詹某自愿放弃。具体付款时间为:被告李某在2009年7月29日前向原告詹某支付x元;余款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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