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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46号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系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建华、人民陪审员杨某平组成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杨某某、被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5月30日在芷江有关部门进行婚姻登记,1994年被告生育一子(杨××)。因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总是长期无端对原告进行猜疑、指责、刁难。使原告生活在万分痛苦之中。2008年8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后因小孩干预,原告顾及小孩成长,又主动撤回起诉,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依然对原告横加指责,还将原告的各种个人证件扣住不给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双方形成矛盾不能化解,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万般无奈,只得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邓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已存续十多年之久,虽平时偶有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在十多年婚姻中,不辞劳辛,勤俭持家,与原告共同抚养儿子长大。只是近一年来原告不顾夫妻之情,违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不堪忍受,但被告考虑到:原告出现这种情况,也非原告完全之错,且小孩尚未成年。被告相信原告尚可挽回,被告同时也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痛改前非,被告亦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更加体贴关心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5月3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杨××),双方感情一般,平时偶然产生矛盾,但双方亦能勉强相处。近年来因被告认为原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不断产生矛盾,互相纠缠不休,2008年8月原告不堪忍受被告指责,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顾及儿子成长,又主动撤回起诉,自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无法搞好相互关系,彼此更是吵闹不断,相互纠缠不清,原告不能忍受自己的婚姻现状,只身离开被告,不与其共同生活。原、被告产生矛盾后亦经双方单位的主管机关(教育局)调解多次,但均未得妥善处理。现原、被告已无法在各自单位上班,双方各自向所在单位请假休息。2009年2月14日被告因病在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诊治。双方之间矛盾越来越深,相互纠缠仍愈演愈烈。相互冲突不断加深。原告指责被告无理扣压原告的个人各种证件以及房子钥匙。被告对原告所作所为痛恨之极。原告坚决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被告则完全不同意离婚。2009年2月1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拒不到庭,原告当庭陈述:被告无理扣留原告的衣服及原告的各种私人证件、房门钥匙,以及原告驾驶的吉利小汽车一台。被告拒不退还。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芷江皮件厂宿舍住房一套,以及存放在该住房内的家用电器(三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等)、家具用具。杨某尚欠原、被告债务x元,原告购电脑欠款2800元(原告自列清单)、购车款5000元(原告自列清单),欠粟某x元(此条为原告书写的借据复印件),欠罗某5000元(此条为原告书写的借据复印件)。被告由其代理人提供原告借被告x元现金的欠据复印件,杨某收杨某某购车款x元。原告对被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均予以否认。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当庭所提供证据仅由被告代理人进行质证。原、被告在发生婚姻纠纷后,便相互对立,越闹越凶,双方矛盾一时无法调和。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结婚登记证,证实原、被告履行婚姻登记时间;

2、杨某的书面证明,证实杨某欠原、被告x元债务;

3、丁某、陈某、邓某、胡某的证言,证实原、被告相互纠缠及被告将原告驾驶的吉利小汽车扣起的过程;

4、被告代理人调查的杨某笔录,证实原、被告感情情况及原、被告x元债权情况;

5、调查李某、钱某、唐某、舒某、刘某的调查笔录,证实原、被告感情情况,以及双方共同财产、债务情况;

6、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入院诊治情况;

7、芷江教育局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经过教育局多次调解及双方感情破裂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5月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即使偶然产生矛盾,双方也能互相谅解,但自被告认为原告与其他异性行为不轨后,双方感情发生根本变化,彼此吵闹不断,纠缠不休。虽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亦无济于事,现原、被告已不能共同生活,并各自向所在单位请假休息。原、被告均从事教师职业,但在处理家庭婚姻关系时,双方不能寻找正确的途径,有效地化解形成矛盾、平息产生的纠纷,而是互不谅解,固执己见,致使原、被告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现原、被告虽然感情开始破裂,但被告以患病正在治疗期间为由,要求给一段缓冲期。被告力图挽回相互感情。如双方能正视自己婚姻现状应该有相互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婚姻可以得到修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被告采取扣留原告的个人物品(证件、车辆、钥匙等)的行为,只能使双方的婚姻加速走向死亡。夫妻感情需要的是双方用心呵护,被告应将已扣留的原告的各种个人物品退还给原告本人。因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和被告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江凌

审判员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平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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