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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606号

原告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某某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素琴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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