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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杜某某

案由:离婚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杨某璐。原、被告结婚起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时至今日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某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杜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璐由被告杜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支付办法:每月支付一次,2009年8月抚养费1000元于2009年8月1日支付,以后每月、每年以此类推,至孩子18周岁止。

三、女儿杨某璐年满18周岁之后所产生的生活、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四、被告杜某某在舞钢市工商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11万元由原告杨某某负责偿还。

五、原告杨某某自愿于2019年7月28日之前支付被告杜某某补偿费20万元。

六、原告杨某某自愿将自己位于朱兰半山刘村的宅基地一处赠予女儿杨某璐,原告自愿放弃家庭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时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在其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彩云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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