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诉陈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王芳,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31岁。

被告李某(燕),女,26岁。

原被告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的代理人王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被告陈某某通过担保人李某向我借钱x元,并约定利息,承诺几天后归还。但至今二被告仍未还款。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缺席无答辩。

被告李某庭审后辩称,借原告款属实,我当时牵线担保,只是保证能找到陈某某这个人,并非是他还不了我还。我知道陈某某目前无力还钱,但我可以督促他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乔某某借x元钱,并写借条一张,注明借乔某某x元,息每天1000元,被告李某在借条下边注明“担保人李某”。后原告讨要无果起诉。

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次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止实际付清之日。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借原告乔某某x元,有其所写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条中虽约定息每天1000元,但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是保证人,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乔某某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判令付款期限实际支付日;

二、被告李某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某追偿。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南方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景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