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略)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文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上书房图书有限公司五爱分公司(以下简称上书房五爱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X路X、X号。
负责人王某,上书房五爱分公司经理。
被告无锡上书房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书房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马山五号桥。
法定代表人王某,上书房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文公司与被告上书房五爱分公司、上书房公司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文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星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文公司撤回对被告上书房五爱分公司、上书房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为833元,其他诉讼费333元,合计1166元,由原告星文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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