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顺天城夹层。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管理处主任,住(略)。
被告红图集团湖南锦绣红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顺天国际国际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红图集团湖南锦绣红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47元,减半收取4023元,由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洋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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