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自平,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中段(商检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又名肖某无),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以该公司与常德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40元,减半收取1215.70元,由临澧县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某国
审判员刘宇学
审判员涂江波
二OO九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