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X路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地址:叶县X路西段。
负责人崔某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秋波
审判员张跃伟
代理审判员霍俊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尉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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