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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与日晟公司、慧百公司、中资源公司、万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镇民三初字第35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镇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云飞,江苏镇江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日晟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晟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Z晖,该公司市场部部长。

被告上海慧百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信息科技大厦X楼。

被告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源公司),住所地厦门白鹭洲普利大厦X层。

被告镇江万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路X号外贸大厦X楼。

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晟公司、被告慧百公司、被告中资源公司、被告万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被告日晟公司委托代理人邓Z晖到庭参加诉讼,其他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系轴承生产企业,长期使用“(略)”商标,原告的“(略)”牌轴承在多次质量评比中获得荣誉证书,“(略)”牌系列轴承于2005年被江苏市场产品质量监督调查办公室、江苏名牌事业促进会、江苏3。15维权投诉监督跟踪调查办公室联合授予“江苏市场公认名牌产品”荣誉证书。近期原告发现,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通用网址查询时输入“(略)”,查询发现该通用网址指向被告日晟公司的网址,点击该被指向的网址,直接进入被告日晟公司的网页,该网页上详细介绍了被告日晟公司的概况及其“(略)”牌轴承。另该“(略)”通用网址由被告慧百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代被告日晟公司注册,注册期限1年。2005年10月21日,原告又发现被告日晟轴承有限公司更换了网络注册商,改由被告中资源公司代为注册“(略)”通用网址。被告万里公司作为原告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由于工作疏忽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以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被告日晟公司、慧百公司、中资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注销“(略)”通用网址;二、判令被告日晟公司、慧百公司、中资源公司恢复原告的名誉;三、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所举涉及本案的证据为:

1、国家商标局1997年第35期商标公告,证明原告的“(略)”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公告受理。

2、国家商标局裁定,证明原告的“(略)”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

3、声明,证明“(略)”系原告的品牌。

4、荣誉证书,证明“(略)”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5、防伪保真产品备案证书,证明“(略)”系原告的品牌且原告已对“(略)”品牌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

6、证书,证明“(略)”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7、照片,证明原告使用“(略)”品牌的事实。

8、公证书,证明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9、网页下载内容,证明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10、董事会决意,证明被告日晟公司负责人李向明曾担任原告董事兼总经理。

11、任命决定,证明被告日晟公司负责人李向明曾担任原告董事兼总经理。

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日晟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日晟公司辩称,本公司没有注册“(略)”通用网址,没有对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被告日晟公司所举涉及本案的证据为:

2005年11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结果,证明通用网址“(略)”没有被注册。

对被告日晟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原告予以认可,但提出被告日晟公司所举证据,反映的是2005年11月30日以后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查询的结果,表明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方停止了侵权,并不能推翻原告方公证证据所反映的内容。

对被告日晟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慧百公司和被告中资源公司则认为,两被告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通用网址注册者承担。另说明2005年10月28日,被告日晟公司已经申请注销了通用网址“(略)”。

被告万里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轴承生产企业,长期使用“(略)”商标,原告的“(略)”牌轴承在多次质量评比中获得荣誉证书,“(略)”牌系列轴承于2005年被江苏市场产品质量监督调查办公室、江苏名牌事业促进会、江苏3。15维权投诉监督跟踪调查办公室联合授予“江苏市场公认名牌产品”荣誉证书,“(略)”商标拥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后被告日晟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注册了通用网址“(略)”,“(略)”通用网址指向被告日晟公司的网址,点击后可直接进入被告日晟公司的网页,该网页上详细介绍了被告日晟公司的概况及其“(略)”牌轴承。“(略)”通用网址分别由被告慧百公司和被告中资源公司代为注册。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日晟公司申请注销了通用网址“(略)”。原告以和被告万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其他三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600院,合计5605元,由原告镇江中建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宝华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戴晓曦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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