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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株洲市人,醴陵市元昭瓷业管理人员,住(略),系唐某某之夫。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自愿给付上诉人唐某某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共计x元。上述款项在2009年8月15日前给付完毕。逾期不付或不足额支付,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应按x元各项补偿及赔偿款支付。

二、上诉人唐某某放弃其他有关本案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上诉人唐某某不再就其与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行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被上诉人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彭德华

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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