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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湖南三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75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唯一星城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某长。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湖南三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三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回对湖南三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董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刘满希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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