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诉程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潘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独任审判,于次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年4月8日,被告程某经被告潘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归还日期为2010年10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潘某亦未代偿。现要求被告程某立即偿还借款x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程某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并将利息的计算标准降低为月利率1.6%。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两被告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适格诉讼主体。

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程某经被告潘某担保于2010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程某、潘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反证。

经开庭审理,被告程某、潘某未到庭应诉,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和举证通知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据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保证借款关系,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某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程某尚欠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其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程某还本付息,并要求被告潘某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违某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其自2010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被告潘某对被告程某的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30元,依法减半收取3965元,由被告程某负担,被告潘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晓瑶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民间 纠纷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