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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长沙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70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49(原五一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旷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长沙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教华

人民陪审员杨某军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曼曼

附裁定书所引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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