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叶县司法局昆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月19日订婚,被告王某某索要彩礼6000元及金戒指一枚。2009年农历3月26日我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王某某又索要彩礼x元。我与被告王某某同居生活一个来月,被告王某某就回娘家居住,经我多次到其娘家说合,并委托村干部说合,被告王某某坚持不回,避而不见。为了保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我彩礼x元及金戒指1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崔某某从订婚到结婚,原告家两次共送给我家现金x元,我已购买了家电等物品带到原告家了,我同意作价留给原告所有,下余的同意适当返还,金戒指属赠与我的,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月19日相识订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索要彩礼6000元,原告赠与给被告金戒指一枚。2009年农历3月26日,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某索要彩礼x元。原被告共同生活一个来月,被告王某某就回娘家居住,后经原告多次到其娘家及村干部说和,被告王某某避而不见至今未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x元、金戒指一枚。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现在原告崔某某家存放的个人财产有,容声牌冰箱一台,安吉尔牌饮水机一台,王某彩电一台,卫星天线一个,被子四条,七件套床上用品一套,床单三条,被罩二条,毛毯一条,脸盆,脸盆架一个,茶具一套,真空枕心二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二、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崔某某彩礼2600元,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双方别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国庆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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