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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拉房子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000年2月2日,王某某借给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x元,约定月利0.02元,此款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予给付。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9月30日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1日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的利息,自2000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

二审诉讼费1750元,由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审诉讼费17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其余17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村民委员会。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艳泽

审判员焦鹏飞

代理审判员邰伟莉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任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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