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某某,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南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为其补缴1994年6月份至1996年1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南餐饮有限公司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李某某补缴1994年6月份至1996年1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985.80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410.40元);

二、原告李某某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九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410.40元交付被告上海市南餐饮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