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被告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叶帆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0年8月26日,被告洪某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x元、x元,合计x元。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原告李某为证明其诉请事实提供了被告洪某出具的借条一份。

本院向被告洪某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被告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为有效。

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洪某尚欠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自2011年8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

代理审判员叶帆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徐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李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