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道华,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曾用名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叶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宁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利萍、顾志刚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许丽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叶某的委托代理人武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1998年8月,原、被告谈恋爱后,于同年11月7日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2004年12月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覃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原、被告谈恋爱后,于同年11月7日到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琐事争吵。2006年底以后,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覃某某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现因病后在家。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原、被告于1998年11月7日在靖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
2、靖州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叶某于2006年底以后一直在娘家居住。
3、靖州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证实覃某某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1日被强制戒毒2年。
4、靖州县公安局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覃某某曾用名覃某。
5、庭审笔录一份,证实本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与被告覃某某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底以后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超过2年,且被告覃某某有吸毒恶习,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原告在外打工虽未到庭,但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建宁
审判员赵利萍
审判员顾志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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