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沟X号景熙国际大厦302-304。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守国,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9元,由北京天际园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49.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杨朝晖
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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