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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行执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临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卫生局,住所地临澧县X镇。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临澧县X村自来水厂,住所地临澧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卫食罚决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卫食罚决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临澧县X村自来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经临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其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均超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临澧县卫生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卫食罚决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临澧县X村自来水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卫生局作出的临卫食罚决字(2008)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改正违法行为;交纳罚款40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金额为4000元×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天数×3%)。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件执行费195元,由被执行人临澧县X村自来水厂承担。

审判长卢林

审判员刘鸿

审判员李永国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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